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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承某第一中学,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开发区高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景瑞,该中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承某第一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承仲裁字(2012)第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60127.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虎
执行员杨林地
执行员何运功
书记员: 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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