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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住所地:咸安区金桂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斌洋,区卫计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杨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某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杨芬行政非诉一案中,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02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书记员: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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