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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余道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余道纯宅基地合同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202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王义超

书记员:李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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