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住所地:咸安区金桂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斌洋,区卫计局局长。被执行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陈九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某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陈九红行政非诉一案中,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02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书记员:刘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