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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03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21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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