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罪犯李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了(2011)新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石少刑终字第0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建议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嘉良 审判员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书记员:王帆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