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5)第070号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伟
书记员:郭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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