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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高某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申请执行人:高某民,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高某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李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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