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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季茂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臻派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冠井,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126,856元,执行费1,80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山臻派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6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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