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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后湖四路香山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海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1,100,056.62元,执行费13,401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457.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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