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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某,女,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田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8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安 勇
书记员:田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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