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诉讼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审被告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张某某指控的事实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对自诉人张某某控告被告人何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不予受理。自诉人张某某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无视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罪证,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张某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明何某构成犯罪的新证据。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某某起诉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423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指控何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罪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彩然
审判员 戚凤祥
审判员 张 宁
书记员:郅茎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