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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杨某抢劫、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3年12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七千元;2015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希军,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泽县人,学校教师,现住深泽县。

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冀0128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淑秀
审判员 贾虹
审判员 霍晨光

书记员: 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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