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3年12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七千元;2015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希军,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泽县人,学校教师,现住深泽县。
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冀0128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淑秀
审判员 贾虹
审判员 霍晨光
书记员: 刘赛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