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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铜陵市铜官山区世纪曙光苑2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杜俊。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伟集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伟集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1235.7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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