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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全、李某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夏某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景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李某六,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市新西街166号市,联系方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西民初字第00169号,向被执行人李某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六。但被执行人李某六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六在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连军

书记员:岳洪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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