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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邱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新华南路电厂路口北50米,机构代码:78571972-7。
法定代表人焦如军,该院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名下登记有冀E×××××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名下冀E×××××车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耀 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
书记员:王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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