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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盖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盖,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饶阳县。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8]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盖酒后驾驶冀T×××××号机动车从安平县城关镇县前村出发行驶至安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后驾车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州市唐奉镇大疃新民居附近,向西行驶200米左右时被深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盖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3.41mg/100ml。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深州市公安局唐奉派出所出具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盖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荣江

书记员:杨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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