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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市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某岸诉刑诉[2018]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向某某依法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桂莉
书记员: 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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