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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田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法定代理人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系二申请执行人之母。被申请人刘利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田宝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田小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所盐山县孟店乡流洼寨村。

本院在执行田某某、天文强与刘利俊、田宝帅、田小满法定承纠纷一案中,经查,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田某某继承田丙臣在盐山友帮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分别占有该公司股权的8.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田丙臣在盐山友帮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遗产42.5%的股权变更为申请人田某某占8.5%、申请人田某某占8.5%。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君默

书记员: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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