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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聂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进行查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聂某某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正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襄城刑初第9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乔 勇
书记员: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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