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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姚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姚某。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襄土资监罚(襄)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罚(襄)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身份信息不全,只有被处罚人的姓名,无性别、籍贯、出生年月、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造成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襄阳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襄土资监罚(襄)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宏伟 审判员  孙 莉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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