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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张大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张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潘宝兴,男,1967年5月22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被执行人: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大厦。
根据本院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鄂132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大江、张娇申请,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18)鄂132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主文:一、将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V×××××(临)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L2T42JX034232一辆及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L2T46JX034234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共计两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将被申请人潘宝兴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V×××××(临)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L2T42JX034232一辆及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L2T46JX034234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共计2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将被执行人潘宝兴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先智
书记员:李培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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