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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武汉市洪山区鑫禹亮副食店业主,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豪邦万联副食店业主,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55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罗翠琼

书记员:李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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