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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90年11月12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76年6月6日,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6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超

书记员: 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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