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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黄某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湖滨大道727-30号。法定代表人胡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黄某仲裁委员会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黄某仲字[2016]第08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5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闵某某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共计26,753.44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753.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书记员:伍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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