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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黄某大道861号。
法定代表人许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某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前湖村。
法定代表人熊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观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曹毓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长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某中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胡长青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6,715,492.54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北侧丹桂路黄金水岸27号楼裙楼1、2层1-10号商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2)第1-2-2922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无人竟价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申请,将上述商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358.8982万元抵偿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丹桂路黄金水岸27号楼裙楼1、2层1-10号商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2)第1-2-2922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丹桂路黄金水岸27号楼裙楼1、2层1-10号商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2)第1-2-2922号]作价2358.8982万元,抵偿被执行人黄某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胡长青所欠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债务,该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在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书记员:伍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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