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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库某,女,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某岸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库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库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依聪
书 记 员 刘 力 速录员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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