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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桂莉
书记员: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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