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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武汉世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赤壁市(户籍地:赤壁市)。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4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赤壁市“世纪大厦”红绿灯处与被害人王某因行车占道发生口角,后经赤壁市公安民警调解劝离。当日凌晨2时许,周某为报复王某,邀约“斌斌”及一青年男子(均另案处理)在赤壁市“嘉联超市”门口找到王某的出租车,周某安排“斌斌”假装乘客以租车为由将王某骗至偏僻处,周某则驾车和一青年男子紧随其后,当王某驾车沿“赤通公路”行至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双泉村路口时,“斌斌”要求停车,随后周某下车持水果刀来到王某的出租车旁,强行撕扯王某下车,并朝王某面部捅了一刀,致王某右眉弓上缘裂伤并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德银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梦

书记员: 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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