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非法上访,于2016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7年1月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上访,于2017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同月1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于2017年5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郑义兵,男,系被告人王某丈夫。
辩护人高翠英,女,69岁,系被告人王某亲友。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义兵、高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多次非法上访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后,多次以其粮食补贴被冒领、土地补偿未到位、司法机关枉法裁判等理由先后到曾都区、随州市、湖北省及中央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无理、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前往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称要找XXX总书记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对其进行训诫。2017年1月1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3月10日,因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府佑街暂时封闭,被告人王某为实现其无理诉求前往该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训诫。2017年3月13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以其在数年前被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首义村原村书记蔡洪涛殴打致伤(已结案)为由到随州市公安局上访,要求见局长。该局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王某应逐级上访,但被告人王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在随州市公安局一楼门厅玻璃门处多次追逐、拦截进入大楼人员,并在得知该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杨某身份后,对其进行纠缠、拉扯,不准其离开。当日8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在该门厅玻璃门处静坐、躺卧、堵门,要求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满足自己的无理诉求,扰乱该局工作秩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于2017年5月16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进京上访,在北京鑫珠佳小旅馆附近被随州市曾都区驻北京维稳专班工作人员李某等人发现,在劝其返回随州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称黑社会人员将其控制,请求解救,导致北京警方两次出警。后被告人王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又多次拨打北京市政府求助电话进行所谓求救。维稳专班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王某谎报警情的违法性后,其不听劝阻,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前往北京上访,在北京市丰台区陶某东公交站被随州市曾都区驻京办工作人员张某2等人发现,张某2等人将其劝回至北京市京瑞宾馆。次日,被告人王某以“不报销费用不回随州”为由,向张某2索要现金一千元。
2017年7月31日,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受理被告人王某反映的土地被强占、面积不符、安置补偿被截留、粮补被侵占等诉求,并于同年9月21日作出答复,认定被告人王某反映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对答复结果不服。同月25日,曾都区委书记何某对被告人王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批示,并召集相关各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专班,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的诉求逐条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到位。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前往北京越级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或出示了书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书、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曾都区驻京办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王某书写的控告书、复查申请书、举报信、上访诉求书、行政上诉状、情况反映、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答复意见书》、《情况说明》、《调查说明》和《办结报告》、曾都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答复书、谈话记录、2017年曾都区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登记表、曾都区财政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首义社区《关于王某进京上访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辩解,不是事实,所有的都不是事实,除了2015年我被判刑是事实,我就是为这个上访的,冤判我。我问一个问题,上访是不是犯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一、王某上访没有违法、更不是无理取闹,乃是维权上访。二、指控王某越级上访纯属栽赃陷害。三、2014年6月27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公安分局判王某非法上访,寻衅滋事罪二年六个月完全是颠倒黑白。对王某判刑二年六个月是绝对错误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罪累罚、一罪重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何况王某没有违法,更没有犯法。所以请求司法机关尊重法律,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王某2014年的判决冤案再次澄清,维护王某合法权益。四、关于2016年12月31日,王某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书的事,训诫书证明王某没有违法,是维权上访。五、根据公诉方的证据,王某的所有材料中那一份材料提到的诉求不合法。政府部门的答复意见、情况说明等材料若是合法,要求在首义村开村民听证会,让群众定是非。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拿出王某在北京违法的所有证据,若没有证据就是作伪证,也属于违法。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多次非法上访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后,多次以其粮食补贴被冒领、土地补偿未到位、司法机关枉法裁判等理由先后到曾都区、随州市、湖北省及中央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无理、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前往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称要找XXX总书记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对其进行训诫。2017年1月1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3月10日,因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府佑街暂时封闭,被告人王某为实现其无理诉求前往该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训诫。2017年3月13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以其在数年前被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首义村原村书记蔡洪涛殴打致伤(已结案)为由到随州市公安局上访,要求见局长。该局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王某应逐级上访,但被告人王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在随州市公安局一楼门厅玻璃门处多次追逐、拦截进入大楼人员,并在得知该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杨某身份后,对其进行纠缠、拉扯,不准其离开。当日8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在该门厅玻璃门处静坐、躺卧、堵门,要求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满足自己的无理诉求,扰乱该局工作秩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于2017年5月16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进京上访,在北京鑫珠佳小旅馆附近被随州市曾都区驻北京维稳专班工作人员李某等人发现,在劝其返回随州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称黑社会人员将其控制,请求解救,导致北京警方两次出警。后被告人王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又多次拨打北京市政府求助电话进行所谓求救。维稳专班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王某谎报警情的违法性后,其不听劝阻,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前往北京上访,在北京市丰台区陶某东公交站被随州市曾都区驻京办工作人员张某2等人发现,张某2等人将其劝回至北京市京瑞宾馆。次日,被告人王某以“不报销费用不回随州”为由,向张某2索要现金一千元。
2017年7月31日,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受理被告人王某反映的土地被强占、面积不符、安置补偿被截留、粮补被侵占等诉求,并于同年9月21日作出答复,认定被告人王某反映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对答复结果不服。同月25日,曾都区委书记何某对被告人王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批示,并召集相关各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专班,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的诉求逐条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到位。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前往北京越级上访,2017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曾都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2日对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王某的身份情况;(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2016年12月31日王某在天安门地区反映政府违法问题,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王某进行训诫;(4)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公(北)行罚决字[2017]1号,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王某于2016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十日;(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2017年3月10日王某在中南海周边反映政府违法问题,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对王某进行训诫;(6)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公(北)行罚决字[2017]309号,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王某于2017年3月10日在北京中南海地区府佑街附近非法上访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十日;(7)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公(北)行罚决字[2017]874号,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在随州市公安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十日;(8)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9)到案经过,2017年10月13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永定门西街巡逻时,发现一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经工作审查该人为网上在逃人员,民警将王某查获并口头传唤到案接受审查;(10)关于上访人王某进京上访经过的情况说明:2017年5月14日,曾都开发区首义村上访人王某,因个人诉求进京上访,在北京鑫珠佳小旅馆附近被接访专班将其拦截,并带至京瑞宾馆进行劝返,在此劝返过程中,王某多次打110报警谎称黑社会人员将她控制,所谓请求解救。导致110先后两次来京瑞宾馆查看,在场人员有区委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有公安、曾都开发区管委会和社区接访工作专班,并向北京警方说明原因,并非黑社会绑架,110警察走后,王某又先后多次拨打北京政府求助电话进行所谓求救。针对王某的行为,我专班严辞教育王某实事求是报警,对其谎报假警的行为指出违法性,王某不但不听劝教,反而变本加厉带脏话指责我接访专班工作人员。根据王某在京稳控表现和激动情绪,区委和公安经慎重考虑决定,在保证王某的人身安全基础上,迅速将其强带回随州市稳控,于当晚21点45分强带上车。2017年5月15日早上8时安全抵达随州。特此证明。曾都驻京办:李某、王某1;(11)随州市曾都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表明扣押王某财物、文件;(12)曾开信访字【2017】9号关于王某反映土地被强占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7年9月21日。表明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复王某反映的4个问题(1、土地被强占,征用面积和农业监督卡上面积不符;2、三边地补偿款被冒领;3、安置补偿款被截留;4、2009年以后粮补被侵吞),基本没有事实依据,不支持其诉求。王某于2017年9月22日签字表示不服;(13)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王某反映土地被强占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王某所有土地的情况说明》、曾都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关于首义村村民高翠英等二人反映安置补助费问题的答复》、谈话记录;(14)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王某信访反映问题的办结报告》;(15)2017年曾都区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登记表,表明9月25日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何运平在信访局接访中心接访王某,并于9月27日批示请开发区牵头,农经局、财政局、国土局、社区干部、居民代表参加组成专班,逐条将王某的诉求调查并答复,处理到位;(16)随州市信访局《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2017年9月21日。表明随州市信访局告知王某其反应的村干部违纪问题请向曾都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征地补偿问题,曾都区开发区管委会2017年8月25日已出具答复意见书,若不服曾都区管委会的答复意见,在收到意见书起30日内向曾都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王某于2017年9月21日签收;(17)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7年10月19日。表明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回复王某反映的补贴面积、金额的问题和粮补资金发放没到位的问题:1、补贴发放标准、金额详见补贴发放公示表,不存在罗开知比王某的田少补贴金额多的问题;2、银行流水清楚表明王某的粮食补贴已按时发放到位;(18)首义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王某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时间:2017年11月6日。表明王某自2016年11月份以来截止目前进京上访共十次;(19)行政上诉状、答辩状、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表明原告王某不服被告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即以王某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为由二次对其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请求依法撤销,并赔偿损失。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20)张某3、蔡某1、邓某、王某的笔录材料,证实2016年12月31日王某因非法上访被北京警察遣送至马家楼,并被北京警方训诫;(21)褚某、王某、黎明的笔录材料,证实2017年3月10日王某在中南海周边府佑街附近非法上访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证言(曾都区信访局主任科员),主要证实了王某找其强行要了1000元钱的情况;(2)证人曹某志证言(曾都经济开发区首义社区书记),主要证实未向被告人王某承诺给钱的情况;(3)证人李某证言(曾都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证实了王某反应被蔡某2打伤的问题已协商解决,王某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并保证以后不再上访。王某又以钱应由蔡某2一个人承担为由多次到北京缠访、闹访、越级访,每次拒不配合,辱骂随州市、曾都区等部门领导的情况;(4)证人郑某证言(系王某儿子),证实其母王某上访,其做不通思想工作的情况;(5)蔡某1证言(首义社区工作人员),证实王某以她被判刑;她家的田被占用,安置补偿费没有赔偿到位;她家的房子没有被拆迁,她家的钱被冒领了,领钱时不是她本人签的字这些为理由,多次到北京上访的,为王某上访,社区花了不少钱,费了不少力;(6)证人邓志敏证言(曾都经济开发区首义村十组队长兼社区信访专案组成员),证实了王某是首义社区重点管控对象,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7)证人邱安然证言(现任曾都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办助理),王某因非法到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部门先后训诫22次,行政拘留4次,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多次拘留,2017年9月份王某找到曾都区信访局上访,当时是曾都区书记何某亲自接待的。接访后,何书记已经安排我们基层政府和社区正在办理中,在答复期限届满之前,王某擅自到北京上访,属于越级上访,是不受《信访条例》保护的。王某是在10月13日左右被北京公安查获移交给随州公安的,随后由我们工作专班带回随州;(8)证人刘雄姿证言(任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工作局副局长)、证人黎某(首义社区五组、十一组组长),均证实王某多次到北京上访,张某2被王某要了1000元钱的情况;(9)证人宋某、张某1(随州市公安局保安)证明王某在随州市公安局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
3、视频资料:光盘两张。证实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随州市公安局扰乱办公秩序现场情况和在曾都区信访局的现场情况。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到北京越级上访,一是我社区的蔡洪涛贪污我们全村粮食补贴;二是我的耕地补偿款被村干部冒名领走,我的青苗补偿款也被村干部冒名领走。三是蔡洪涛打电话把我骗到村委会办公室然后伙同蔡某3对我进行殴打;四是曾都区公安分局局长王某2包庇纵容黑社会份子蔡某2、蔡某3;五是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部韩某、刘雄姿、曹某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我。我到曾都区信访局、随州市信访局、湖北省信访局先后去过多次。2017年3月14日,我到曾都区信访局去上访申诉,当天我又到曾都区政法委、曾都区纪委、纪检委他们收下我的申诉材料,之后,我又先后到随州市信访局、政法委、纪委去了。随州市的都说要曾都区的答复意见,他们才能受理。可是曾都区不给答复意见。我记得当时曾都区纪委周主任说我三个月不到,我不能上访申诉。我到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去过,我到国家信访局无数次,到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去过无数次。此外我还到过最高人民法院郑州巡回法庭去过一次,主要是控告曾都区人民法院主审我案件的法官徐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刘敏、曾都区检察院的徐冲枉法裁判,我到公安部告王某2包庇纵容黑社会蔡某2对我打击报复陷害。2017年7月10日,曾都区政法委书记张相炎、副书记周开明、曾都经济开发区书记韩建新、刘雄姿、孙正伟、村书记曹学志他们与我在曾都区政府二楼会议室开会,谈我诉求,他们说对我的诉求进行调查,到了2017年9月10日,张某4对我说:王某,不是给你答复了吗?队长签字领的钱去找队长,书记签的字去找书记。还要我去起诉他们。2017年9月25日下午,曾都区区委书记何某又召集区委办主任刘某2、区政法委书记张某4、曾都经济开发区书记韩某等又对我的上访诉求进行研究。他们告诉我,我刑事案件的诉求要走司法程序,其他的诉求两个月内给我答复,两个月不到,我就又从北京被送回。我是2017年9月27日到北京去上访的,直到10月13日从北京被送回随州。期间20多天,我到国家信访局去上访。我收了张某2私人给我的1000元钱,国家有这项的资金。我收到了随州市信访局在2017年9月21日的《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是头部不清醒签的。我上访的诉求,有关部门答复过一次,是曾都开发区管委会答复的,我收到了,相关部门对我的诉求的答复,我对答复不满意,我就要上访,我到随州市信访局去要求复核,没有人接待我,我才去北京的,训诫是比警告还轻的处罚,我被训诫了,说明我的行为已经被处理过了。我的事情他们总是忽悠我,没有解决。王某2包庇纵容黑社会,我要到国家监督部去告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妨害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原因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仅有上述书证、证人证言证实,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实施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属合法维权行为,其所取得的财物均是应得的赔偿款”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折抵其因本案被随州市公安机关三次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计三十天至202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宋琼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
书记员: 盛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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