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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曲阳县燕赵镇西么罗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雷英
审判员  王玉敬
审判员  陈东升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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