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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李海龙与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东升

书记员: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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