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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张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东升

书记员: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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