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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2017年3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鄂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翀 审判员 代红存 审判员 郭元清
书记员:徐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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