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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王某农机有限公司、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献县王某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东环北路轴承厂南。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巩润喜

书记员: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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