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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腾越建筑器材租赁站、深圳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献县腾越建筑器材租赁站。
住所地:沧州市献县陌南镇蔡庄村。
被申请执行人:深圳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鑫瑞科大楼五层510-511。组织机构代码:772705764。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3.36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深圳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3.361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巩润喜

书记员: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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