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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火龙采某某具有限公司、稳力(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沧州新火龙采某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淮镇后厂,法定代表人:王树波。被申请执行人:稳力(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东,组织机构代码:56930840-5。法定代表人:翟忠伟。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稳力(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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