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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晟翔建筑器材租赁站、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某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献县晟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杨庄村75号。
经营者:刘换。
被申请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某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某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吉银。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718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某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718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明玉

书记员: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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