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辉、侯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辉,男,汉族,住献县。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执行人:白龙,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申请执行人:杨相发,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2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白龙、杨相发的银行存款4.2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志强

书记员:张莎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