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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曹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100元(含本金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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