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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塞山区明某锻造厂,经营场所:西塞山区大排山村五组。经营者:李明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张家湾61-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3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6904.4元(含钢锭款及加工费共计59372.4元、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642元、执行费8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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