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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刘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王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刘畅、王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42798元[借款本金624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从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5769元、保全费4389元、执行费8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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