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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现住乐亭县。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港检公诉刑诉[2016]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1月2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京唐港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200898012),开卡之后透支消费50万元购买奥迪A8(车牌号冀B770PN)轿车一辆,分36期还款,每月还13888.89元,期间也一直进行其他个人刷卡消费累计10万余元。自2015年7月后开始不进行还款,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于2015年10月13日和2015年10月22日两次电话催促冯某某还款,并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和2016年1月8日对其邮寄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经过多次催收后直至2016年4月28日立案,被告人冯某某仍未还款,经核算其利用该建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达406857.2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信息。
2.卡号4895920200898012建设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交易明细。
3.建设银行催收录音光盘、催收还款通知书EMS快递单。
4.冯某某申请信用卡材料。
5.唐山海港瑞祥贸易公司对公账户明细信息结果表。
6.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办案说明、河北省唐山市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站前派出所出具的冯某某的抓获经过。
7.孙某某陈述,他在建行唐山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2013年12月29日,冯某某在建行京唐港支行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最少60万元的建行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200898012,在2014年1月25日冯某某就开始利用该卡消费。到2015年6月4日正常还款43772.56元人民币,到2015年9月16日建行对该卡进行停卡,该卡只能还款,不能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在2015年11月10日和2016年1月8日分别进行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钱款还款通知书》邮寄,另外他们给冯某某打过两次电话,并录音,通话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13日10:57,2015年10月22日8:57,电话录音中他们也核对了机主信息,通话对方是冯某某。他们在电话催收时冯某某也承认那些钱都是他本人消费的,冯某某电话中也说要尽快还钱。在2016年1月28日还款400元,2016年2月29日还款300元,2016年4月3日还款90元。最后骗建行人民币406857.23元。
8.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13年底,他从中国建设银行京唐港支行办理了一张15万的白金信用卡,当时他想买车,建设银行有个活动,就是购车的贷款从信用卡里走,相当于这个15万的信用卡有一个附加贷款业务,贷款50万,他从唐山建设路南口的庞大奥迪买了一辆A8轿车,车牌号是冀B770PN,是他的户头,2014年年初买的,一共是96万多点,他自己用现金付了46万多,50万是用的建行贷款,分了36期,每期的月供是13888.89元,从2014年2月15日扣的第一笔钱,之后按月扣款。除了购车用这个信用卡,他还用这个信用卡进行了10万元左右的个人消费。2015年5月份,他因为欠李益年贷款,这辆奥迪A8轿车被李益年拿走顶账了。2015年年底和2016年年初,中国建设银行通过EMS快递的形式给他发过两次催款通知,还给他打过两次催款电话,打电话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到了2015年9月,建设银行把他这张信用卡停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中国建设银行京唐港支行人民币40685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陈秀峰 审判员  高学军 审判员  贾翠梅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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