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未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清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定罪事实:2016年1月1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某摩托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大街与某路交叉口北行约50米处(1xxxxxxxxx0号灯杆)时,摩托车前轮与同向前方李某某所骑某牌自行车(车载成员:张某某)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石家庄某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8时34分死亡。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二、量刑事实:1、2016年1月11日21时51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后,孙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2016年1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民警将孙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2016年1月22日,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李某某、李某A、司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4000元,其中包括孙某某已经给付医疗抢救费14000元,并已给付130000元,剩余320000元,每年由孙某某支付3万元,并取得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驾驶摩托车驾驶证;4、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牌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事件单,在校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即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而驾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飞虎

书记员:王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