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洪某及其辩护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8时左右,被告人薛洪某与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1等人同在铁力市“臻合士”饺子馆吃饭,饭后薛洪某驾驶黑AXXXXX号“捷达王”轿车拉乘王某某1、王某某2、杜某某去往铁力农场七队。20时左右,当薛洪某驾车刚刚驶过铁力市西大桥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瞭望便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同时将在道路右侧路边行走的杨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薛洪某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杨某某及滕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铁力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铁力市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薛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损失及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洪某已经与死者杨某某家属及伤者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文书、铁力市公安局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2等4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洪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洪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够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薛洪某主观罪过较轻、薛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及薛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且与本院认定相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薛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铁军 审 判 员 田咏梅 人民陪审员 郭朝君
书记员: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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