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执行人刘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谭照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刘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河北国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裕华东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和橡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某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卫国、谭照红、刘卫东、河北国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少峰
书记员:龙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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