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
王某某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沈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沈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同时查封申请人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同时查封申请人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杨洁
书记员:吴兆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