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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王某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沈某
王某某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沈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沈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同时查封申请人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同时查封申请人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杨洁

书记员:吴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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