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女。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功波,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杜某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款共计123013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7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未偿还的本金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766元,被执行人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昌斌 执行员 王 军 执行员 翟至宇
书记员:李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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