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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
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人罗某某损失共计40612.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661.4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上述债务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661.4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市沙某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上述债务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晓曦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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