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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刘大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

王某申请刘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15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1575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庞涛

书记员: 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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